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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XX小区已开发7年,但至今尚未开发完毕。目前,该小区已有1000多户业主入住。
最初,该小区的物业管理由开发商下属的物业管理公司管理。并且,物业公司在小区内设有一个100多平方米的管理中心。2002年,该小区业委会因对该物管公司的种种不当管理不满,经业主大会讨论炒掉了这家物管公司而选聘了另一家物业管理公司。
由于物业公司的更换,开发商随即收回了原物业管理中心的场地。业委会多次要求开发商提供物业管理场地,业委会必须向发展商交纳相应租金租用,并只愿提供地下室或二楼一间30多平方米的房子供选择。
[点评]
某律师事务所陈律师认为,国务院颁发的《物业管理条例》已于2003年9月1日生效。根据该《物业管理条例》第30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
[律师支招]
收楼时须明确物管场地
目前,许多楼盘中普遍存在由开发商所属的物业管理公司提供物业管理的状况,因两者是“父子”关系,开始时可能不存在没有物业管理场所的问题,但一旦业委会要面向市场选择物管公司,开发商便可能就物管场所进行扯皮。
因此,业主在收楼之后,特别是成立业委会之后,应当及时与开发商明确哪些地方是物业管理专用房属于全体业主所有,以免日后不必要的纠纷。 |